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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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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除役官兵納保條件放寬 修正案自七月一日開始施行

(臺北訊)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年六月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六月二十九日經總統公布,七月一日開始施行,新修正條文中,將退除役官兵納保條件放寬。 輔導會表示,國民年金法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實施後,多次接獲退除役官兵反映「退伍時僅領取微薄軍人保險金及一次退伍金者,無法參加國民年金保險,顯不公平。」經會同國防部積極協調內政部爭取修法,此次修正條文通過,實質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。 國民年金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保險業務則由勞保局辦理。此次修正條文,係針對國民年金法施行時,尚未年滿六十五歲退除役官兵,其中第七條放寬將軍公教保險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,或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,均可納入國民年金保險對象。 另針對國民年金法施行時,已年滿六十五歲退除役官兵,該法第三十一條放寬符合以下三項資格者:一、領取一次退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;二、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;三、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(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,按月以新臺幣三千元折抵,累計達原給付總額,案例詳如附表)。均可領取每月三千元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。 若有相關疑問,請洽輔導會第二處,電話02-27571727;內政部社會司,電話02-33437190;勞保局,電話:02-23961266轉6066。(點閱次數:315)